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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2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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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典型案例一:济宁正合玻纤有限公司擅自停运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典型案例一:济宁正合玻纤有限公司擅自停运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2022年8月17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泰安市腾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自动监测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数据异常。执法人员调阅该企业外排废水自动监测站房视频监控发现,该企业工作人员分别于2022年7月23日、7月25日、7月26日通过软管将消防水注入废水综合排放口稀释污水,7月26日之后企业未进行排水。经对废水综合排放口和气浮排水池(池内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取样监测,综合排放口水样化学需氧量为11mg/L、氨氮为1.22 mg/L;气浮排水池内水样化学需氧量为121 mg/L、氨氮为98.2 mg/L,数据严重不符。
典型案例十:单县宏信冷冻食品有限公司通过稀释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8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开展“两打”行动,组织16市交叉检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非现场巡查发现,广饶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处于生产状态但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数据无明显变化且数值偏低。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自动监测设施站房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采样管被人为剪断,无法抽取外排废水;采样管接入盛有自制水样的塑料瓶内,测试分析的样品为自制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2022年8月12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单县宏信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随即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利用水泵直接抽取地下水,通过隐藏的管道排放至自动监测设施取样口前端,抽取的水样为地下水和污水混合样品,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化学需氧量降低了52%,数据严重失真。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监测》 网址: http://www.zghjjczz.cn/zonghexinwen/2022/0927/1062.html